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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指出,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等情況,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國家還將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該辦法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國家還將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辦法指出,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構建完整嚴密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
  “開寶馬領低保”現象將難再現
  中國政府網27日刊登了國務院新近頒佈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專家認為,辦法將社會救助上升為根本性、穩定性的法律制度,為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解決急難問題構建起完整嚴密的安全網。
  覆蓋廣
  涉及群眾關切的各個領域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社會關係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守住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安全底線已成為社會共識,必須作出制度性安排。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分別設專章予以規範。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認為,辦法體現了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特點,它的出台標志著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從長期改革試驗狀態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邁進了一大步,是全面深化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 “辦法對社會救助進行了全面規範,兼顧群眾困難的各個方面,覆蓋群眾關切的各個領域。”
  落實處
  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各項社會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實處,困難群眾能不能及時獲得救助,這些都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
  “辦法對這些問題都有所考慮。”賈俊玲指出,辦法明確了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制定了多項方便求助措施,暢通申請、受理渠道,以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及時受助,能夠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舉例說,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在特困人員供養方面,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瞭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在醫療救助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在臨時救助方面,明確對情況緊急的臨時救助申請,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等。
  堵漏洞
  “住多套房領低保”將難再現
  南開大學社會建設與管理研究院院長關信平表示,實施社會救助,要杜絕“養懶漢”現象,防止“漏助、錯助、騙助”行為,確保寶貴的社會救助資源真正用於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
  對此,辦法專設“監督管理”一章,從申請人、救助機關、相關單位三個角度,規定了相關權利義務。
  廈門大學副教授朱至剛指出,辦法彌補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過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為申請標準,這次將申請者的財產狀況納入其中,“開寶馬領低保”、“住多套房領低保”等現象將難以再現。
  此外,辦法還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行為,明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南開大學社會建設與管理研究院院長關信平認為, “問責制”的推出將有效遏制社會救助工作中損公肥私等諸多亂象,但除此之外,還需有更嚴密科學的制度設計以及不斷建設、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科學、高效的查核機制等,以確保社會救助資源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
  齊參與
  鼓勵單位個人參與社會救助
  隨著《辦法》公佈,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規章形式提出。辦法明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於海認為,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來確定救助是全社會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擔,把大門向社會敞開,這是根本性的轉變。  (原標題:生活特困人員給予供養急重危傷病人給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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