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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31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草案中提出的擬取消9項死刑罪名以及猥褻男性、考試作弊、超載超速、制售假證構成犯罪等相關規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了建議。(11月1日《京華時報》)
針對危險駕駛罪,劉政奎委員建議將“毒駕”納入其中。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在此基礎上還建議對“玩弄手機或其他手持終端的行為”進行規定。他認為,在駕駛中玩弄手機和手持終端造成“盲駕”,比醉駕和毒駕更具危險性,危害程度更大,如果將此類行為入刑,相信會降低駕駛風險。這是一條非常好的建議。首先,醉駕已經入刑,而對醉駕的法理認定,同樣符合“毒駕”和“盲駕”。
相關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後駕車人的反應能力比正常人滯後12%,而吸食毒品後駕駛則滯後21%,所以毒駕的後果遠比醉駕更為嚴重;“盲駕”的危害性更加直觀,如果以70公里的時速測算,如果駕駛員看一次手機用1秒鐘,就意味著汽車在失控下開出去近20米,後果顯而易見。因此,只要醉駕入刑符合危險駕駛罪,“毒駕”和“盲駕”理應納入其中。
對於“醫鬧”,陳竺副委員長提出,建議在此次修正案中應考慮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保障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面對頻發的醫鬧,陳竺副委員長的建議就保護醫務人員權益的出發點上是無可指摘的。但是對“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的表述,還是給人以不夠嚴謹的感覺。其實,對於“醫鬧”,相關法律已經包括了刑事手段,只是取決於“醫鬧”的程度。法律對於“醫鬧”造成的傷害後果,不存在刑律上的空白。如果把“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理解為在法律既定的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外的“專項”刑法,至少作為被“醫鬧”侵犯的客體,醫院還不具備受法律獨立保護的資格。
醫院雖然屬於公共服務單位,但其運行方式沒有脫離流通領域的商業屬性。因此,其遭遇的矛盾和衝突,不能與其他公共執法部門相提並論。如果籠統地“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病患或家屬對醫院行為的不滿,就類似於“抗法”了。這就可能把許多現實困境下造成的醫患矛盾,用“堵”的方式強壓患者一方。這不但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共識,更容易激化疾患矛盾,釀成更嚴重的“醫鬧”後果。說到底,醫患糾紛成了當前社會矛盾的“重災區”,缺的不是法律,而是緊缺的醫療資源和有待改善的醫療服務。因為,患者和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無論如何都不具備“敵對”的先天因素;再惡劣的犯罪行為,也不可能集中表現為恩將仇報。
實際上,對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醫鬧”,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外乎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法律既定的罪名,本來就可以採取刑事手段。那麼,還有什麼必要專項立法“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如果醫務人員需要這樣的特別保護,那麼,城管以及各種與服務對象直接接觸的公共服務部門怎麼辦?而這些都已經納入相關法律保護的單位和部門,如果都在既定的法律下另起一行,法律就可能變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止痛藥,在失去嚴肅性的同時,也可能失去公正性。
文/知風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盲駕”和“醫鬧”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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